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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金棉服饰有限公司与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金棉服饰有限公司,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748号原告:江阴市金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夏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颖,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畅,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阴市金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阴市金棉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尚有大量账目需要核对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金棉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阴市金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为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宇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