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马远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马远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2021号原告:张旭东,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马远凯,男,回族,1987年3月23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原告张旭东与被告马远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旭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旭东负担。审判员 马瑞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