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辖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中铁十五局集团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曲占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中铁十五局集团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曲占生,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中铁十五局集团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22578T。法定代表人:李文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润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准,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占生,男,汉族,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699534723。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润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准,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占生、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04民初118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位于洛阳市××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依法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而认定其以被告所住地法院之名义而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该事实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将本案争议的款项打给了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实际上的收款人,故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是本案的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区,所以案件应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区,如对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异议,诉讼应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件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占生请求主张原审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曲占生所在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属××××区辖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东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