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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陈培学与郭荣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学,郭荣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0109民初2457号原告:陈培学,男,住忻州市保德县。被告:郭荣平,男,住太原市。原告陈培学与被告郭荣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培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荣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培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荣平还清所有欠款600000元、利息1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07年2月,我一老乡告诉我说被告有个关系是高速交警队领导,叫任永新,有两个能转正的指标。当时我的女儿和外甥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因给找工作心切,听说此事后,我们来到太原,见到被告,他说一个月之内就能转正,见他说的恳切,我们就信以为真,通过借贷,在几天内分别汇给被告250000元,从此我们的钱就落入虎口,工作没找到却换来慢慢讨债路。2009年我们听说被告被抓,来到太原找到被告的家,被告的父亲和妻子在家,我们说要报案,郭父哭着跪求我们”别报案,报案郭荣平就出不来了,你们钱也还不上”。我们当时考虑这也是个理,于是我们说”拿什么做保证了”郭父说把房产证拿来做抵押,我们接过被告妻子取出来的房产证,当时老乡王新存和外甥高晋明在场。直到现在将近十年了,被告一直以欺骗的手法,拖着不还钱于2015年5月写欠条一张,欠款600000元。在以后就人也见不上了,打电话一直不接,接通也应付一下就挂了。望能给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排忧解难,讨回公道。被告郭荣平未提出任何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7年1月16日至2007年1月22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共计向被告汇款250000元。2015年5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欠陈培学款本金贰拾伍万元,利息叁拾伍万元,如在十天内归还,按50(伍拾万)结算清,十天内结不清按陆拾万结算,结算时陈培学退回我的房产证原件”,现因被告至今未将该款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被告收取原告款项后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中对于被告应返还原告款项金额及利息有约定,该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该欠条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现因被告未按欠条约定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另行主张的120000元利息,因原、被告在欠条中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已进行约定,现原告再次主张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荣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培学欠款、利息共计60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郭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裴毅超人民陪审员李珊人民陪审员马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瑞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