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3执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3387吴龙庖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龙庖,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3387号申请执行人:吴龙庖,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海洋,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吴龙疱与被执行人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294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龙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海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冻结海洋的银行账户,与涉案标的悬殊较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2017年3月8日至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294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