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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与付妍妍、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付妍妍,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48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负责人:乔战林,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付妍妍,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伟,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与付妍妍、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4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