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涛与陈金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陈金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1832号原告:李涛,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飒飒,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威,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明(系陈金威父亲),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李涛为与被告陈金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金威对乔婷婷向原告李涛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算至2017年8月14日止的利息为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飒飒、被告陈金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乔婷婷向原告李涛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2月17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月结。被告陈金威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并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同日,原告李涛通过转账方式分别交付借款本金50000元、100000元至乔婷婷账号。此后,经原告李涛多次催讨,乔婷婷分文未还,被告陈金威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涛偿付其为乔婷婷提供保证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陈金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金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