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杜江印与薛忠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江印,薛忠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杜江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静县。被执行人:薛忠铁,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薛忠铁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