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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雷国梁、詹平与被告廖永芝、韩学斌、第三人四川省绵竹市天池磷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国梁,詹平,廖永芝,韩学斌,四川省绵竹市天池磷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660号原告:雷国梁,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詹平,女,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之洋,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永芝,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被告:韩学斌,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第三人:四川省绵竹市天池磷矿,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天池乡。法定代表人:黄正华。原告雷国梁、詹平与被告廖永芝、韩学斌、第三人四川省绵竹市天池磷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国梁、詹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国梁、詹平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雷国梁、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雷国梁、詹平负担。审 判 员  范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洪峰书 记 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