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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联社与贾随义、郭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联社,贾随义,郭长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1455号原告:张联社,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被告:贾随义,男,39岁,先住侯马市新田乡,汉族。被告:郭长河,男,45岁,现住侯马市高村乡,汉族。原告张联社诉被告贾随义、郭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张联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联社撤诉。案件受��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张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小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