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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刑初38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楚,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闽侯供电公司南港中心供电所农电工,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2017年9月26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楚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楚于1999年6月至2013年5月任闽侯县供电局南港中心供电所农电工。其中2008年1月至2013年5月负责南屿镇冠州村、某4村、某1村片区的电力设施日常维护、装表、抄表、催表、现场勘查等工作。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自己负责片区及周边片区违建用户的贿赂共9.56万元人民币,利用违建用户提供的身份证,通过篡改、复印的方法,制作假房产证复印件到闽侯供电局南港中心供电所办理电表审批安装手续,为违建用户违规安装电表。(一)收受黄某1贿赂2008年下半年,闽侯县南屿镇某1村村民黄某1及其兄弟几个合资在南屿镇某1村旧房子旁违章搭盖一座6层12单元的楼房,因无法正规安装电表,黄某1找到被告人林楚,让其帮忙安装11架电表,被告人林楚在楼房边收取黄某111架电表的费用,每台12**元,共计1.32万元。后由于审批手续办不下来,电表均未安装。(二)收受宋某贿赂2010年,闽侯县南屿镇某2村村民宋某在坎水自然村违章搭盖一座7层24单元的楼房,因无法按正常程序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电表,宋某通过好友王某找到被告人林楚,要其帮忙安装24台电表,随后被告人林楚以每户1400元的价格向宋某收取3.64万元现金,并从某2村委会一台无人使用但未销户的三相电表引出26台单相电表安装到宋某的违章楼房上。后因26台电表被南港中心供电所发现并拆除,被告人林楚将3.64万元全部退还宋某。之后,被告人林楚又陆续为宋某的违章楼房违规安装17户电表,收取宋某每台电表1500元,其中12台电表每台正常上缴300元安装费,剩余2.19万元未退还。(三)收受林某1贿赂2010年,闽侯县南屿镇某1村村民林某1与他人共同在旧房子的地上建了座违章楼房,找到被告人林楚帮忙安装3台电表,被告人林楚在房子楼下空地收取林某1每台电表3000元人民币,共计9000元。后被告人林楚帮忙林某1违规安装2台电表,上缴南屿供电所正常安装费用600元,剩余8400元未退还。(四)收受林某2贿赂2010年至2012年期间,闽侯县南屿镇某1村村民林某2找被告人林楚帮他邻居的违章楼房安装8台电表,其中5台每台收取1300元,2台每台收取1500元,1台收取1800元,被告人林楚在林某2家门口收取林某2计1.13万元。后因无法通过所里审批,8台电表均未安装。(五)收受黄某2贿赂2011年左右,闽侯县南屿镇某1村村民黄某2找到被告人林楚,要求其帮他及其朋友陈伙金的两栋违章楼房安装24台电表,被告人林楚收取黄某2每台电表1500元,计3.6万元。后因无法通过审批,24台电表均未安装。(六)收受杨某贿赂2012年4-5月,闽侯县南屿镇某3村村长林某3找到被告人林楚,要求帮其岳父南屿镇某4村村民杨某的违章楼房安装4台电表,由杨某提供林某6、林某7、陈某1、陈某2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林楚帮忙办手续并收取杨某每台电表1500元人民币,每台上缴正常安装费300元,剩余4800元均占为己有。随后,被告人林楚采用篡改、复印的方法制作的假房产证复印件到闽侯县供电局南港中心供电所办理电表正式审批安装手续,为杨某的违章楼房违规安装4台电表。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楚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楚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收受黄某1贿赂2008年下半年,闽侯县南屿镇某1村村民黄某1及其兄弟几个合资在南屿镇某1村旧房子旁违章搭盖一座6层12单元的楼房,因无法正规安装电表,黄某1找到被告人林楚,让其帮忙安装11架电表,被告人林楚在楼房边收取黄某111架电表的费用,每台12**元,共计1.32万元。后由于审批手续办不下来,电表均未安装。(二)收受宋某贿赂2010年,闽侯县南屿镇某2村村民宋某在坎水自然村违章搭盖一座7层24单元的楼房,因无法按正常程序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电表,宋某通过好友王某找到被告人林楚,要其帮忙安装24台电表,随后被告人林楚以每户1400元的价格向宋某收取3.64万元现金,并从某2村委会一台无人使用但未销户的三相电表引出26台单相电表安装到宋某的违章楼房上。后因26台电表被南港中心供电所发现并拆除,被告人林楚将3.64万元全部退还宋某。之后,被告人林楚又陆续为宋某的违章楼房违规安装17户电表,收取宋某每台电表1500元,其中12台电表每台正常上缴300元安装费,剩余2.19万元未退还。(三)收受林某1贿赂2010年,闽侯县南屿镇某1村村民林某1与他人共同在旧房子的地上建了座违章楼房,找到被告人林楚帮忙安装3台电表,被告人林楚在房子楼下空地收取林某1每台电表3000元人民币,共计9000元。后被告人林楚帮忙林某1违规安装2台电表,上缴南屿供电所正常安装费用600元,剩余8400元未退还。(四)收受林某2贿赂2010年至2012年期间,闽侯县南屿镇某1村村民林某2找被告人林楚帮他邻居的违章楼房安装8台电表,其中5台每台收取1300元,2台每台收取1500元,1台收取1800元,被告人林楚在林某2家门口收取林某2计1.13万元。后因无法通过所里审批,8台电表均未安装。(五)收受黄某2贿赂2011年左右,闽侯县南屿镇某1村村民黄某2找到被告人林楚,要求其帮他及其朋友陈伙金的两栋违章楼房安装24台电表,被告人林楚收取黄某2每台电表1500元,计3.6万元。后因无法通过审批,24台电表均未安装。(六)收受杨某贿赂2012年4-5月,闽侯县南屿镇某3村村长林某3找到被告人林楚,要求帮其岳父南屿镇某4村村民杨某的违章楼房安装4台电表,由杨某提供林某6、林某7、陈某1、陈某2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林楚帮忙办手续并收取杨某每台电表1500元人民币,每台上缴正常安装费300元,剩余4800元均占为己有。随后,被告人林楚采用篡改、复印的方法制作的假房产证复印件到闽侯县供电局南港中心供电所办理电表正式审批安装手续,为杨某的违章楼房违规安装4台电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宋某、王某、林某1、林某2、黄某2、杨某、林某3、林某4证言;营业执照、职务证明、闽侯供电局用户档案、南港中心供电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楚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9.56万元,为他人违规安装电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5日折抵刑期15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林楚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5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英人民陪审员  江月钗人民陪审员  林岳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大权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八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83)?)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八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83)?)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八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383)?)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64)?)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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