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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伟杰与廖亮亮、廖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杰,廖亮亮,廖明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346号原告黄伟杰,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廖亮亮,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廖明亮,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杰诉被告廖亮亮、廖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伟杰以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伟杰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廖国伟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蓝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