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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祥明郝建忠公证债券文书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祥明,郝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祥明,男。被执行人:郝建忠,男。申请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祥明,郝建忠公证债券文书一案,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1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公证处(2016)介证执字第14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