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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陈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陈小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56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号。负责人韦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珍,女,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诉被告陈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人民陪审员  范 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记员林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