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孟召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孟召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819号申请人王超,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孟召喜,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孟召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召喜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