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业军与林日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业军,林日英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391号原告:罗业军,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林日英,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彬,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罗业军诉被告林日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罗业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罗业军负担。审 判 长  邓 媛人民陪审员  伍惠萍人民陪审员  黄隆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周宏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