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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任雪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任雪娇,王丽佳,翟文敏,翟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149号申请人王晓峰。被执行人任雪娇。被执行人王丽佳。被执行人翟文敏。被执行人翟文斌。王晓峰申请任雪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118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晓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被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7)冀0823执3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