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彭炼炼与陈显峰民间借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炼炼,陈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3332号原告彭炼炼,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明,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显峰,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彭炼炼与被告陈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炼炼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显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炼炼诉称,2015年5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陈显峰相识,同月被告因承包临汾市县底乡镇学苑小区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200000元,2015年5月24日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款凭证,约定8月底归还,我于5月2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转款20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经索要后仅归还63000元,其余137000元至今仍未偿还。无奈诉至人民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70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复印件一份。3、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收费凭证、存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陈显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被告陈显峰向原告彭炼炼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彭炼炼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捌月底四层封顶还款,陈显峰,2015年5月24日,1863675****,中间人:彭玉仓。”原告于次日即5月2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转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63000元,尚欠137000元未还,致使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70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审理中,因被告陈显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无法进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陈显峰欠原告彭炼炼137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及汇款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将借款本息及时偿还给原告。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被告陈显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彭炼炼借款137000元,并负之利息。计息时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被告陈显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娟人民陪审员 赵丽人民陪审员 郑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海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