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爱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624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爱藏,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爱藏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爱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爱藏于2016年11月19日20时许,在其打工的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小豆瓣餐厅二楼备餐间发现被害人卢某放在柜子里的金色“iPhone6S”手机一部。于是,趁无人之机将手机盗走。经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1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的陈述,手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爱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故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爱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颖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