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闫正村与刘佰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正村,刘佰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367号原告:闫正村,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佰臣,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闫正村与被告刘佰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正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正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正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正村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