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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闫正村与刘佰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正村,刘佰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367号原告:闫正村,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佰臣,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闫正村与被告刘佰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正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正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正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正村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