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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8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赛英与四川融信融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志平、何鸥、王光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赛英,四川融信融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志平,何鸥,王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877-3号申请执行人李赛英,女,汉族,住广东省。被执行人四川融信融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平。被执行人周志平,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何鸥,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王光勇,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赛英与被执行人四川融信融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志平、何鸥、王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赛英与被执行人何鸥自行案外和解,并已经得到有效清偿,现申请执行人李赛英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04执字8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