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和静与黄良云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和静,黄良云,黄浩墨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7142号原告:黄和静,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黄良云,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黄浩墨,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和静与被告黄良云、第三人黄浩墨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和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良云、第三人黄浩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和静撤回对被告黄良云、第三人黄浩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和静负担。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蓉璇-?PAGE?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