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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大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兆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大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兆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3114号原告:乌鲁木齐大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855号综合楼3层。法定代表人:芦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董兆虎,男,193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乌鲁木齐大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兆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大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亚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