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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李明与李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李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452号申请人:李明,女,汉族,住武都区。被申请人:李小兰,女,汉族,住武都区。申请人李明与被申请人李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无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