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子闯与胡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闯,胡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5974号原告:杨子闯,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东,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顾问。被告:胡任,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杨子闯与被告胡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杨子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杨子闯承担。审判员 吴贤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小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