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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樊付维与樊德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付维,樊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126号原告:樊付维,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樊德才,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原告樊付维以被告樊德才欠借款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樊德才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被告樊德才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被告樊德才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原告樊付维明确向本院表示提供不了樊德才现在的准确地址,并且不愿意缴纳公告费适用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樊付维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樊付维既不能提供被告樊德才准确住址又不愿意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应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樊付维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付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军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人民陪审员 钱善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