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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7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小春、余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春,余苏清,唐兵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79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根,系该单位职员。被申请人:余小春,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余苏清,女,1977年4月2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唐兵强,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小春、余苏清、唐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赣0112民初179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余小春、余苏清、唐兵强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余小春、余苏清、唐兵强的冻结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