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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芦杰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076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芦杰华,男,满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被执行人芦杰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204邢初6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方景俊审 判 员  赵学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