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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异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异91号案外人:周游,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20473878-7。法定代表人:毛正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2号1幢304号,组织机构代码56074340-0。法定代表人:柯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周游于2017年10月12日对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10号“天地名都”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0月24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周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虹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游称,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查封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10号“天地名都”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系周游所购买,2012年8月3日签订有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2年8月2日支付清房款385250元。故请求解除本院对该房屋的执行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被执行人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查明,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泸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泸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泸州市房屋产权监理所出具了(2014)泸执保字第4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登记在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10号“天地名都”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另查明,于2012年8月3日,周游与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游购买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10号“天地名都”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预测建筑面积共115平方米,总价款为385250元。周游于2012年8月2日通过招商银行向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房款385250元,并于2012年8月3日开具收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㈠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㈡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㈢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案外人周游在本院查封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10号“天地名都”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之前已与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约定,案外人已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案外人购买该房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住房条件,系购房消费者。案外人认为其合法购买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房屋,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排除对其购买登记在被执行人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泸州天地井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10号“天地名都”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马 黎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徐翻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银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