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韩某与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辛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110号原告:韩某,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辛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某负担。审判员李仕东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田金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