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京市平谷区国立书画艺术研修学校与嵇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国立书画艺术研修学校,嵇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5541号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国立书画艺术研修学校,住所地北京市��谷区大兴庄镇京兴路4号。法定代表人:周明智,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立,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磊,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国立书画艺术研修学校(以下简称国立书画学校)与被告嵇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立书画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立书画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国立书画学校于2017年2月25日解除与嵇磊之间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的行为有效;2.嵇磊给付国立书画学校土地补偿金1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嵇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国立书画学校和嵇磊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国立书画学校依约履行了义务。协议中约定嵇磊于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向国立书画学校缴纳土地补偿金10万元,但是约定期限到期后,嵇磊一直未予支付。依据合作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嵇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国立书画学校支付违约金10万元。对此,国立书画学校多次向嵇磊主张权利,但嵇磊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失去了双方签订协议的宗旨,已无履行之意义。2017年2月19日,国立书画学校向嵇磊发出通知,通知嵇磊于2017年2月24日前向国立书画学校履行给付20万元租金及违约金的义务,否则自2017年2月25日解除与嵇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截至目前,嵇磊一直未履行义务。嵇磊辩称,认可国立书画学校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确实欠国立书画学校土地补偿金10万元,但是目前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因此,同意解除与国立书画学校之间的合作协议,并同意以嵇磊对房屋的装修价值予以折抵。关于国立书画学校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数额过高,与实际损失不符,应当自应付租金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国立书画学校(甲方)与嵇磊(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合作基础为文化助老项目;二、合作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1日;三、合作条件:国立书画学校以其现有的土地、房屋、鱼��及温室大棚作为合作条件,嵇磊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四、合作利润、亏损约定为在协议合作期间,嵇磊于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向国立书画学校缴纳土地补偿金10万元整;五、协议签订后,国立书画学校应当及时向嵇磊交付本协议项下的土地、房屋、鱼池及温室大棚;十、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该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作协议签订后,国立书画学校将其现有的土地、房屋、鱼池及温室大棚交付嵇磊,但嵇磊一直未支付土地补偿金。2017年2月19日,国立书画学校向嵇磊发出通知书,通知其于2017年2月24日前交纳2016年的土地补偿金1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如逾期交纳,国立书画学校于2017年2月25日起解除与嵇磊之间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嵇磊收到通知后,仍未支付土地补偿金及违约金。在��案诉讼过程中,嵇磊主张以装修价值折抵土地补偿金,但国立书画学校不同意折抵,并主张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其他法律后果将另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国立书画学校与嵇磊之间签订的涉诉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协议。国立书画学校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义务,嵇磊亦应履行其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嵇磊未依约于2016年10月前支付该年度的土地补偿金,经国立书画学校通知催告后,仍未在通知书载明的时间期限内履行,且嵇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亦同意解除涉诉合作协议,故国立书画学校主张确认其于2017年2月25日解除双方合作协议的行为有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国立书画学校要求嵇磊支付10万元土地补偿金,因嵇磊的该项给付义务本应于2016年10月前履行完毕,发生于合同解除之前,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嵇磊未及时缴纳前述土地补偿金,构成违约,该违约责任亦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故本院对国立书画学校要求嵇磊支付违约金,亦予以支持。但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作协议中虽然对违约金的数额已作出明确约定,但因嵇磊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国立书画学校又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实际受到的损��,故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国立书画学校的损失举证情况、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综合予以衡量,对违约金数额酌情调整为3.6万元。对国立书画学校主张的其余部分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国立书画学校表示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其他法律后果将另行提起诉讼,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北京市平谷区国立书画艺术研修学校解除其与嵇磊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的行为有效,合作协议于2017年2月25日解除;二、嵇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平谷区国立书画艺术研修学校土地补偿金10万元;三、嵇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平谷区国立书画艺术研修学校违约金3.6万元;四、驳回北京市平谷区国立书画艺术研修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北京市平谷区国立书画艺术研修学校负担1376元(已交纳),嵇磊负担29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波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