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金丝生态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郑月强,李桂英,张健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一路与醴泉四路交汇处锦绣华城商住楼附楼三号、四号楼一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699992897。负责人:吴志敏,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台子镇宋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739456501。法定代表人:张健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2497472T。法定代表人:伏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金丝生态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台子镇宋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83054990H。法定代表人:李兴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月强,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张健石,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金丝生态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郑月强、张健石、李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借款本金9990000元及利息(以99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6%,自2016年7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告已还利息2399.58元予以扣除);二、被告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山东华义玉米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金丝生态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郑月强、张健石、李桂英对于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月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滨州分行滨州邹平东城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10760.21元;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桂英在中信银行淄博周村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2685.46元;于2017年7月2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恒丰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2524.94元;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月强在平安银行济南经十路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212772.91元;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月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196697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已扣划被执行人409469.91元,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9580530.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6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双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