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8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江云与四川云崖牧歌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星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科公司)、成都惠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守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云,四川云崖牧歌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星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惠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守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834号原告:江云,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姣,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云崖牧歌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三星街道赤水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曾敬。被告:成都星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三星街道赤水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曾敬。被告:成都惠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河池村1组和平街55号。法定代表人罗琳。被告:陈守文,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商州镇。原告江云与被告四川云崖牧歌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星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惠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守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陈守文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艳飞人民陪审员 马星美人民陪审员 XX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