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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蔡安明与蔡凤涛姜志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安明,蔡凤涛,姜志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409号原告:蔡安明,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蔡凤涛,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姜志洪,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8。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安明诉被告蔡凤涛、姜志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安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被告蔡凤涛、姜志洪分担合伙期间的债务0.9万元。同日,原告蔡安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安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安明负担。(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3600元,由原告在本院退回3575元)审 判 长  左 平审 判 员  任 义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 夏书 记 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