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军凯与边金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军凯,边金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军凯,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边金西,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边金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30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边金西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