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邹今四与刘国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今四,刘国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239号原告邹今四,男。委托代理人邹鸿斌,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伍玉林,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珍,女。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地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法定代理人孙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今四与被告刘国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邹今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今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今四撤回对被告刘国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邹今四负担。审 判 长 谢 往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