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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霞与四川沁园春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霞,四川沁园春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杨霞,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大兴镇。被执行人:四川沁园春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成佳镇。法定代表人:曹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31民初14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霞申请执行四川沁园春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沁园春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房产、蒲江县成佳镇3处房产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沁园春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蒲江县成佳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上述财产均在另案处置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