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国欣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花,张国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花,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张国欣,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申请执行人李俊花与张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288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俊花申请执行要求:张国欣偿还李俊花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国欣下落不明,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张国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2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雨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