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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张进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810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进清,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进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进清立即向移送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进清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进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8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移送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范胜强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蒲 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