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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莫俊华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莫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5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长乐路20弄25号。法定代表人朱幼群,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国炜、王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莫俊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向被执行人莫俊华作出的杭拱市管米处字〔201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本案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莫俊华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欠缴罚款1000元、滞纳金1000元的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晟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许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管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