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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林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23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某某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X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某某在X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X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