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鹏食品有限公司、卞晓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鹏食品有限公司,卞晓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245号原告: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锣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4051284C。法定代表人:王成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雨,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密淑苗,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豫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卞庄村。法定代表人:卞晓朋,经理。被告:卞晓朋,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原告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鹏食品有限公司、卞晓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