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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鹏食品有限公司、卞晓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鹏食品有限公司,卞晓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245号原告: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锣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4051284C。法定代表人:王成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雨,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密淑苗,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豫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城关镇卞庄村。法定代表人:卞晓朋,经理。被告:卞晓朋,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原告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鹏食品有限公司、卞晓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临沂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