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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2325号原告张景平与被告田帮新、田帮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平,田帮新,田帮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2325号原告:张景平,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田帮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田帮小,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原告张景平与被告田帮新、田帮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张景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景平负担。审判员  何尚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