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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运良、赵云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运良,赵云芝,鞠鹏,青岛金乐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赵运良,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赵云芝,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鞠鹏,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金乐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孙伟滨,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运良、赵云芝、鞠鹏与被执行人青岛金乐园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剩余案款120913.8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