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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榕、杨玲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榕,杨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王榕,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杨玲芝,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王榕与杨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传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