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榕、杨玲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榕,杨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王榕,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杨玲芝,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王榕与杨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传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