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利国、王龄与四川鑫盛豪建设有限公司、邓玉林、侯建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国,王龄,四川鑫盛豪建设有限公司,侯建全,邓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319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国,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申请执行人:王龄,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四川鑫盛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曹大明。被执行人:侯建全,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邓玉林,男,汉族,1952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l7年7月5日立案受理陈利国、王龄申请执行四川鑫盛豪建设有限公司、邓玉林、侯建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06282.6元及利息,执行费为17463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利国、王龄申请执行四川鑫盛豪建设有限公司、邓玉林、侯建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志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