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白雪杰、朱泊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杰,朱泊,徐小松,仇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78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雪杰,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群众,案发前系天保嘉奥旅游开发公司工程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4年7月14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7月5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其原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泊,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肄业,群众,住北京市顺义区。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15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卢宾,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小松,男,1981年4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肄业,群众,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仇奇林,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群众,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雪杰、朱泊、徐小松、仇奇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方园、检察官助理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雪杰、朱泊、徐小松、仇奇林及被告人朱泊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白雪杰、朱泊、徐小松、仇奇林等人无故前往张某1(男,23岁,北京市人)、张某2(男,49岁,北京市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住处,对张某1、张某2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张某1、张某2身体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白雪杰被当场查获,朱泊、徐小松、仇奇林后自动投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雪杰、朱泊、徐小松、仇奇林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仇奇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白雪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张某1当时手持刀具,被仇奇林夺下,后来张某1又持棍将其打晕。被告人朱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朱泊的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朱泊所涉嫌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对于量刑方面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朱泊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小松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当庭辩称其当天开车拉着白雪杰等人去了张某1家,其不清楚为何去找张某1,到现场后其也没有殴打二被害人的行为,其只是在车边观看。被告人仇奇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当庭辩解称其是后来才去的案发现场,其到现场后只是夺下张某1手中的刀,将刀扔掉后离开了现场,没有其他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被告人白雪杰、徐小松等人因向张某1家附近的坑塘内倾倒渣土一事与张某1产生矛盾。2016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白雪杰、朱泊、徐小松、仇奇林在一起吃饭、饮酒,期间被告人白雪杰、朱泊等人拨打张某1电话,通话过程中,白雪杰、朱泊、徐小松等人以2016年12月5日张某1曾将徐小松的汽车轮胎扎破为由,要求张某1赔偿,并与张某1发生争吵,对张某1进行辱骂、威胁。之后徐小松、仇奇林各自驾驶车辆(徐小松所驾驶车辆上载有白雪杰、朱泊)先后到达张某1、张某2(张某1之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住处。被告人白雪杰、朱泊、仇奇林、徐小松等人对张某1、张某2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张某1、张某2身体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白雪杰被当场查获,朱泊、徐小松、仇奇林后自动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白雪杰、朱泊、徐小松、仇奇林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2)后沙峪派出所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7日19时54分,张某1报警称在顺义区接到威胁电话。当日21时许,刑侦支队接后沙峪派出所转来情况,发现白雪杰等十余人殴打张某1。(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7日民警到现场后,白雪杰自称被打,至顺义区医院急诊看病,后民警于当日22时依法将白雪杰传唤到案。2016年12月14日10时40分,徐小松、仇奇林、朱泊至后沙峪派出所投案。(4)后沙峪派出所接处警记录、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2016年12月5日23时15分,徐先生报警有人持刀伤人,民警出警调查系徐小松、白雪杰与张某1因倒渣土问题发生纠纷,无打架行为、无人受伤。2016年12月5日23时14分樊先生报警有人持棒球棍打架,与上述系同一警情。次日,白雪杰、徐小松与张某1达成和解,双方均同意调解,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2.被害人陈述(1)张某1的陈述[1]张某1于2016年12月8日向公安机关陈述称,村里面因环境整治需要填埋垃圾渣土,其揽了这个活后,白雪杰威胁其分点活给他干,不然就来捣乱,还要抄了其的家,其因害怕便与其父亲张某2同意让白雪杰他们往坑里拉200车的土。后来因白雪杰他们用淤泥填坑,其便不让他们再干了,白雪杰等人就开始找其麻烦,用车堵住正常施工的大车。2016年12月7日晚上19点40分左右,其接到一通电话,朱泊与白雪杰等人在电话中对其进行辱骂,并说要到其家中打其。其害怕他们来闹事吓到自己的奶奶,便站在家门道等白雪杰他们。当时其站在家门道处,仇奇林上前来拽住其脖子,另一只手给了其眼睛一拳,把其拽到家门口,白雪杰、朱泊、仇奇林就对其进行拳打脚踢,还有其他人对其进行殴打,具体是谁其没看清,徐小松还有几个人在门道处,对其父亲进行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儿,其家人报警了,白雪杰等人就不打了。白雪杰就站在其家门道处骂其奶奶和父亲,其他人都跑了。其怕奶奶生气,就劝奶奶回屋。这时白雪杰拿起一块水泥石头朝其砸了过来,砸到其右腿膝盖处,其搀扶其奶奶回屋了,白雪杰还是接着骂,过了一会儿,其姑父周某就来到其家中,后来警察就来了。[2]张某1于2017年5月27日向检察机关陈述称,其从村里承揽填埋垃圾坑的工作,后白雪杰等人威胁加入,其同意了,但白雪杰等人填土质量差,其阻止白雪杰等人继续填土,白雪杰等人遂多次威胁其与其父亲。2016年12月7日晚7时许,当天其奶奶腿疼,其跟媳妇都在奶奶屋里,陪她聊天。突然一个陌生的号码给其打电话并骂其。对方自称是朱泊,在电话中朱泊一直辱骂其,其也回嘴骂他。朱泊说让其在家等着,上家里打其,其还听到白雪杰在电话中说,让他在家等着,别跑。之后,白雪杰又用同一个号码来电,说你敢不敢出来,并骂其。其想出去,但被奶奶拉住了。之后,他俩又给其打了第三个电话,其听出来对方是用的免提,白雪杰说你不出来,我把你家都砸了。然后,其就出去了,刚出院门,在厕所位置,其只能看见他们的车大灯,看不见人。等到其发现有人过来时,已经被人一拳打倒在地(打在左眼眼眶位置)。倒地瞬间,其看清是仇奇林。其刚起身,就又被白雪杰踹倒在地,这时朱泊又上来踹其,其一挡,又感觉到有人对其拳打脚踢,还有人拿砖头扔其身上。从其家门三米外,一直追打其到其家大门对面的坡上。那些人打了15到20分钟,打累了,就停手站在旁边。在其挡朱泊时,其看见父亲(张某2)刚要出院门,仇奇林、白雪杰、朱泊、徐小松四人就冲进其家院门,其看到他们对张某2拳打脚踢,还看到仇奇林、白雪杰将其父亲的头按在三轮车上,同时徐小松、朱泊对其父亲拳打脚踢了两三分钟。之后,从南边来了一台车,车灯一晃,他们就都离开了。附:张某1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辨认出白雪杰、仇奇林、徐小松、朱泊就是当天对其和其父亲进行殴打的四名男子。(2)张某2于2017年5月27日向检察机关陈述称,其父子从村委会承揽填坑的活,后白雪杰等人威胁加入,其发现白雪杰等人填土质量问题,就拒绝白雪杰往坑里填土。案发当天,其和张某1当时在家,期间,张某1跟谁打电话骂起来了,张某1说白雪杰、徐小松要找其来了。张某1先出屋的,其就穿好衣服并在里屋报警了。其出屋子后,看见院子里来了四个男的,其中一人(后来才知道他叫朱泊)跟其说欠他钱,并辱骂其。之后,朱泊架着其的一条胳膊,用手掐其脖子。白雪杰架着另外一条胳膊,用拳头打其右脸部颧骨部位。还有一个高个的男子搂着其的腰部(之后听说叫做仇奇林)。徐小松用砖头向其头部拍来,但是被其躲开了,砖头就拍在了地上,之后徐小松就上来掐其脖子,往地上按着,他们几人就把其按在地上。其将上衣脱下来,才挣脱开。附:张某2辨认笔录证实,张某2辨认出白雪杰、徐小松、朱泊就是对其及张某1进行殴打的三名男子。3.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7日19时51分许,其接到张某2打来的电话,张某2电话中说有10多人来家打张某1来了,其说别出去赶紧报警,之后其到张某2的住处时,看见一名陌生男子身体靠在大门上附:周某辨认笔录证实,周某辨认出白雪杰就是其在张某1家门口看到的陌生男子。(2)证人王某1、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村东北角的废弃鱼池填埋由张某2负责,村委会不支付报酬。事发前一天,白雪杰向村委会举报张某1填渣土,并将拉渣土的车拦下来了,后张某1将徐小松的轿车车胎用刀扎坏的情况。(3)证人王某2、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19时许有很多人在张某1家门口处骂架、打架的情况。(4)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张某1接到三个电话,称有人要打他,张某1、张某2先后出去,其看到白雪杰、徐小松和另外两名男子打张某2,徐小松持砖头扔张某2但没扔到。附:白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白某辨认出白雪杰、徐小松就是殴打张某1、张某2的男子。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白雪杰的供述[1]白雪杰于2016年12月9日的供述:其和朱泊等人找张某1就是因为往坑里面卸渣土的问题,其从中挣些钱,张某1的爸爸后来不让其往坑里面卸渣土了,其和朱泊等人生气就闹出这件事情了。倒渣土的地方和张某1及张某1父亲没关系,就是离他们家比较近。张某1的眼睛是叫邱麒麟(仇奇林)和朱博(朱泊)给打伤的,其打了张某1爸爸脸部两拳,但是没太大的伤,张某1爸爸没看见具体哪里有伤。[2]白雪杰于2017年1月14日的供述:其和朱泊、仇奇林等人事先就如何打架进行了商量,就是找张某1聊聊,如果聊不通就揍他,结果朱泊给张某1打电话时两人就骂了起来。(到现场后),仇奇林、朱泊和其开始先动手打的张某1,后来其和朱泊、仇奇林三个人一起打张某1的爸爸,大龙(夏云龙)开始拉架,最后动手和我们一起打张某1的父亲。其和朱泊等人一起去的现场,是朱泊提议去的,当时大家一起喝酒来着。[3]白雪杰于2017年3月15日的供述:2016年12月7日,其、仇奇林、徐小松、朱泊以及另外几个朋友,在燕王庄小区马路东侧一洗车店内吃饭。吃饭过程中,帮徐小松修车的人回来了,告诉他们该车车胎没法修,只能换胎。朱泊提出他跟张某1熟悉,可以协调解决。之后,朱泊致电张某1询问这事,当时开着免提,张某1听到徐小松声音后,就问徐小松是不是在旁边,并开始骂人。徐小松跟张某1就在电话中对骂,被几个朋友喝止。之后,朱泊说要不见面聊聊,好好说说。张某1说,我在家呢,你上家里找我来吧。之后,跟他们一起吃饭的一个叫大龙的人,先自己开车,去张某1家,自称跟张某1关系不错,可以给他们协调下。再之后,徐小松开车带其、朱泊去张某1家。仇奇林开车送他哥哥回家,之后怕他们有事,也到张某1家。他们到现场后,看到张某1跟大龙,在张某1家外边抽烟聊天。张某1看到徐小松到了后,张某1就开始骂人,徐小松也骂人。张某1从口袋里拿出把长约20厘米的刀(材质不明)。朱泊上前抢刀。仇奇林这时到现场,以为张某1要用刀扎人,就上前把张某1的刀夺下扔掉。期间,徐小松也参与抢刀,其在旁边看着。仇奇林抢下刀后,其上前给了张某1两拳。大龙站在两方中间,阻拦两方冲突,后来看到没法阻止,就离开了。其当时是向张某1头面部打了两拳,之后张某1回家拿家伙,他父亲也出来要打其,被其躲开,并反身打了张某1父亲头两下。之后,张某1拿了把菜刀过来,但被他家人夺下,后来张某1又拿了个木棍(方形)打了其几下。第一下打到其头顶,第二下打的其左手,第三下打的其太阳穴,其就昏倒了。等醒来后,已经到救护车上了。其后来发现右腿上也有淤青,应该也是张某1打的。(2)被告人朱泊的供述[1]朱泊于2016年12月14日的供述:2016年12月7日晚,其和徐小松、白雪杰、夏云龙、仇麒麟(奇林)等人在一个洗车店吃饭,吃饭过程中大家都喝酒了。其听说张某1扎徐小松轮胎,给张某1打电话,在电话中其与张某1发生口角,后其一方去张某1家找张某1。到了张某1家门口,其、白雪杰、徐小松等人下车后,张某1先推其,徐小松、白雪杰等人就拉着张某1。当时张某1拿出一把刀,后来其、徐小松、白雪杰等人就夺刀。仇奇林赶到后将张某1的刀夺了下来,并将刀扔到旁边。张某1父亲持铁棍,其一方将张某1父亲推到门道里,后张某1持砖头,其一方跟张某1夺砖头。[2]朱泊于2016年12月15日供述的内容与2016年12月14日供述基本一致。(3)被告人徐小松于2016年12月14日的供述:2016年12月7日21时许,其和朱泊、夏云龙、白雪杰一行四人开车到了张某1家,张某1手里拿着刀出来的,后来不知道刀去哪了。其看见张某1的爸爸(别人都叫他“猪呆子”)手里拿着棍子从家门口走出来,白雪杰冲着他就过去了,两人同时握住棍子相互撕扯推搡起来,张某1也过去了。听见有人报警后,其与夏云龙、朱泊开车离开现场,其不清楚双方有什么矛盾。(4)被告人仇奇林于2016年12月14日的供述:2016年12月7日其开车到了“呆呆”(张某1)他们家外面,其看到“呆呆”手里拿着把刀,朱泊和“呆呆”对骂,徐小松和夏云龙劝“呆呆”。其过去把“呆呆”的刀夺下来扔掉了,其没有注意白雪杰在干什么,马志勇、桂宝忠和“大宝”他们喝多了,朱泊他们在车外与“呆呆”吵,马志勇、桂宝忠和“大宝”在车里睡觉,后来是否打架其不知道。5.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两份,分别证实被害人张某1、张某2身体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的情况。6.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被告人当庭供述(1)被告人白雪杰当庭供述:12月5日因张某1往村北边的坑里卸沙土,其和徐小松开着徐小松的车把张某1卸沙土的大车堵那了,张某1把徐小松的车胎扎了,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互不追究。12月7日晚上其和朱泊、徐小松、仇奇林和几个洗车的伙计一起喝酒的时候,得知车胎补不了,需要换新的,就打算让张某1赔。其与朱泊等人就给张某1打电话,让他把车带子赔了,徐小松说了句话,张某1听到电话里有徐小松的声音,就开始骂徐小松,徐小松一听到骂他,也在电话中吵了两句。然后白雪杰、徐小松等人就去张某1家,跟张某1聊聊这事。(2)被告人朱泊当庭供述:2016年12月7日晚上八九点钟,其和仇奇林、徐小松、白雪杰一起吃饭,在饭桌上就提起张某1扎徐小松车胎的事,其就给张某1打了一个电话,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就去张某1家。张某1正好在家门口,到那以后,其跟徐小松,白雪杰先下来的,下了车,他们看见张某1手里拿了把刀,大家就过去抢刀,双方发生了身体接触。仇奇林开车到了后也去抢刀,抢到刀后把刀给扔了。张某1父亲也出来了,拿了一个棍子,我们去抢棍子,没抢到,就把他父亲推到门里边去了,当时有围观的人,其跟徐小松、仇奇林就走了,白雪杰不知道怎么留那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雪杰、朱泊、徐小松、仇奇林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白雪杰、朱泊、徐小松、仇奇林犯有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虽被告人徐小松辩称自己只是在旁边观看,没有动手,但根据被害人张某1、张某2的陈述以及证人白某的证言均可证实徐小松对张某1、张某2实施了殴打行为,被告人徐小松的辩解也与被告人白雪杰、朱泊的供述不符,且根据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白雪杰、朱泊的供述,可以认定徐小松明知被告人白雪杰等人前往张某1住处的目的就是寻衅滋事,徐小松仍驾车搭载白雪杰、朱泊二人前往。被告人徐小松与被告人白雪杰、朱泊、仇奇林成立共同犯罪,应当对四人共同犯罪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仇奇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泊虽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朱泊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泊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小松、仇奇林依法亦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朱泊、徐小松、仇奇林有主动投案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每名被告人具有的前述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本院依法确定四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对被告人白雪杰、朱泊、徐小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仇奇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雪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二、被告人朱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三、被告人徐小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四、被告人仇奇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仁洋人民陪审员 刘长禄人民陪审员 孙长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