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王秋萍与李水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萍,李水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669号原告:王秋萍,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张钰(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水源,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吴益维(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萍与被告李水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12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秋萍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