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大庆市让胡路区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04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02号。法定代表人杨万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侯键双,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监察二室主任,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双,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下称让区环保局)因大庆市让胡路区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凯达物业)未履行该局作出的让环法决[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让区环保局称,2016年12月11日,让区环保局委托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凯达物业的锅炉(型号SHB/4-125/100/70、吨位为10T、燃料为煤;2000年启用)进行监测。同年12月30日让区环保局取得监测报告(编号为DQBSBRJC-161211-718),该报告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凯达物业锅炉排放的烟尘、氮氧化物超过国家标准(烟尘为80mg/m³、氮氧化物为400mg/m³)。2017年1月5日,让区环保局将监测结果告知凯达物业,并于同日向凯达物业直接送达了让环法改[2017]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让环法听[2017]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7年1月16日,因凯达物业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让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凯达物业直接送达了让环法决[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9月27日,因凯达物业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让区环保局向凯达物业留置送达了让环法催告[2017]8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由于被执行人凯达物业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申请人让区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项目:一、罚款100万元;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100万元。让区环保局为证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2.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书;4.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情况表;5.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审批单;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8.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9.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审批单;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12.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集体讨论笔录;13.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单;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回证;16.大庆市让胡路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审批单;17.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18.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回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让区环保局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让环法决[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同时各种法律手续完备,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大庆市让胡路区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二、准予强制执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于立宇审判员 张金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