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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立合与定州市中天钢材经销处、朱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合,定州市中天钢材经销处,朱建强,许秀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872号原告:高立合,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定州市中天钢材经销处,经营场所:定州市八兄村107国道北侧。经营者:冯增虎。被告:朱建强,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被告:许秀丰,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原告高立合与被告定州市中天钢材经销处、朱建强、许秀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高立合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立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由原告高立合负担。审判员  周彦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